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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声明

2021-06-01 15:25:25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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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营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示、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半成品、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允许私自模仿、复制权利人的教材,均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九规定,即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其提供帮助的其他人也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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